中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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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汉武帝时进一步强化君权,以主管文书的尚书掌握机密要政。为便于出入后宫,用宦者担任,称为中尚书,简称中书,又因兼谒者之职,故又名中书谒者。其长官有令、仆射汉宣帝弘恭为中书令,石显为仆射;元帝时石显为中书令,牢梁为仆射,均专权用事,为朝臣所恶。成帝时废除由宦者担任中书之制,此后至东汉末,改以士人为尚书。尚书台独掌枢要,地位日益崇重。但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者总要防止臣下的权力过大,以免威胁到自身。
东汉末,曹操受封为魏王后,在建置魏国百官时,便设立秘书令,典尚书奏事。魏文帝曹丕即位后,改秘书为中书,设监、令各一人,监、令之下置中书郎若干人,于是中书省正式成立,其官员由士人充任,与西汉时用宦者充任的中书不同。从此以后,中书省与尚书台并立。原来由尚书郎担任的诏令文书起草之责,转由中书省官员担任。中书监、令的品秩虽低于尚书令、仆射,但与皇帝的近密程度过于尚书,故机要之权逐渐移于中书省,尚书台的地位因之削弱。三国除曹魏外,孙吴亦设中书,置令、郎,但其制与魏制稍有不同。蜀汉不详。

西晋以后,历代都沿袭曹魏立中书省,只有北周实行六官制,无中书之名。但其春官府有内史中大夫、下大夫等职,即相当于中书令、侍郎的职务。隋代废六官制,置内史省,即中书省。炀帝末又曾改名内书省。唐初亦名内史省,武德三年(620)始复名中书省。高宗龙朔二年(662)改称西台,咸亨(670-674)初复旧;武后光宅元年(684)改名凤阁,中宗神龙(705-707)初复旧;玄宗开元元年(713)改名紫微省,五年,复旧。自魏晋以后,中书省是与尚书省门下省鼎立的三省之一。

宋代时设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最高长官行使宰相职权。
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门下、尚书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地方行政一部分亦由中书省掌握。边远地区,设十一个行中书省分区统辖。
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并规定此后朝廷不得再立丞相,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明永乐帝时设内阁,机要之任开始归“内阁”。此后即无中书省这一机构。

历史沿革

渊源

中国古代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它和汉代尚书有渊源关系。汉武帝时进一步强化君权,以主管文书的中书令、四尚书掌握机密要政,太史公司马迁为首任中书令,领尚书评议计书,中书令执掌封事。为便于出入后宫,用宦者担任,称为中尚书,简称中书,又因有谒者之职,故名中书谒者令
中书长官有令、仆射。宣帝末弘恭为中书令,石显为仆射;元帝时石显为中书令,牢梁为仆射,均专权用事,为朝臣所恶。成帝时增尚书为五,废除由宦者担任中书之制,此后至东汉末,改以士人为尚书。尚书台独掌枢要,地位日益崇重。但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者总要防止臣下的权力过大,以免威胁到自身。

魏晋

中书省的组织,历代均有变化。自魏晋至隋初,以监、令各一人为其长官。后隋又废监,置令两人。唐承隋制,中书令曾改称为右相、内史令、紫微令等,均不久即复旧称。监、令之下,有中书侍郎(魏晋时也有单称郎或通事郎的;晋宋以后,概称侍郎),为中书监、令之副,它与监、令的职责都是答复皇帝的咨询,负责起草诏敕及阅读臣下的表章。自晋至隋初,侍郎员额四人,后改为二人,唐因之。侍郎之下,有中书舍人,初称中书通事舍人,后去通事之名。中书舍人初掌呈进章奏,后掌撰作诏诰及受皇帝委任出使,宣旨劳问,受纳诉讼。其员额历代不同,唐时置六人。中书舍人之下,复有通事舍人(一度改称通事谒者)若干人,掌朝见引纳,殿庭通奏。此外,又有右补阙、右拾遗,掌谏诤,唐代所置;起居舍人,掌修起居注,隋代所置。
中书省最重要的职权是撰作诏令文书。魏晋之初,监、令、侍郎多亲自起草,如曹魏时刘放为中书监,善为书檄,三祖(魏武、魏文、魏明)诏命多出自刘放。西晋张华为中书令,当时诏诰皆张华草定。其后,担任监、令的高门士族,崇尚清谈,厌亲细务,起草诏诰文书,多委之于舍人,于是机要之权逐渐下移。南朝时,草拟诏诰成为中书舍人的专职,其时皇帝为了便于驱使,多以低级士族或寒人充任舍人,“入直阁内,出宣诏命,凡有陈奏,皆舍人持入”,这样,他们就有机会参预决策。南齐永明(483-493)中,中书通事舍人权倾天下。梁武帝信任周舍、朱异,两人先后任中书舍人,专掌机密,虽官位多次升转,但不离舍人之职。
陈时,“国之政事并由中书省。省有中书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事,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总国内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形成中书舍人专政的局面,监、令、侍郎反而成为虚位。这种情况在陈亡以后才有所改变。北朝的中书监、令仍然掌握诏命起草权,如北魏高允、高闾均以能文为中书监、令,诏令书檄,多出其手;北齐邢邵、魏收亦曾为中书监、令,亲作诏诰,与南朝由舍人起草诏诰的情况不同。

隋唐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三品(代宗升正二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
又置侍郎二人,正四品(代宗升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代宗升正四品),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定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可以就省内所讨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发表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谓之“五花判事”。
省内的意见经中书令、侍郎汇集后,再交付中书舍人,然后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负责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余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选择一个资格最老的,称为“阁老”,负责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
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经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官志》说当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制度在当时似乎未认真执行过。
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是跃居台省长贰以至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
此外,中书省的属官还有起居舍人2人,从六品上,《新唐书·百官志》云:“掌修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通事舍人16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进。军士出征,则受命劳遣,并每月慰问将士家属。又有主书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右散骑常侍2人,从三品,右谏议大夫4人,正五品上,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宋代

宋代虽设尚书门下、中书三省,而中书省之权特重。《宋史·职官志》说:“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大政。”宋代中书省之职是“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任命省、台、寺、监、侍从、知州军、通判等官员。”中书省掌握行政大权,它与掌管军事大权的枢密院,合称“二府”。
北宋前期,中书省仅存空名,与门下省并列于皇城外两庑,所掌只是册文、覆奏、考帐等例行公事。宰相办公处称中书门下,简称中书(习称政事堂),置于皇城之内,不再设于中书省。中书令不真拜。中书舍人亦为寄禄官,不起草诏命,而另设舍人院,置知制诰或直舍人院以掌外制。元丰官制改革,将中书门下职权分属三省,恢复“中书取旨、门下覆奏、尚书施行”的唐制,并任命实职省官。同时废舍人院,建为中书后省。中书令仍虚位,而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与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并为宰相,并以中书舍人掌管中书省事务;别置中书侍郎一人为副,与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并为执政。然因三省分权制影响行政决策效率,实行中改变为由宰、执事先共议于政事堂,奏准后以“三省同奉圣旨”行下。
南宋时,中书省与门下省合并为中书门下省,右仆射兼中书侍郎改称右丞相,中书侍郎改称参知政事

元代

1231年,窝阔台南征驻跸云中(今山西大同)时,仿照中原官称:必阇赤长耶律楚材、黏合重山、镇海三人分别称中书令和中书左丞相、右丞相,同时将必阇赤机构称为中书省。
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即位后,始采用中原官制,设立中书省以总理全国政务,为最高行政机构。其设官沿袭金尚书省之制,长官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未立皇太子时则缺。实际长官为右丞相、左丞相(元制尚右,故右在左上),各一员,或仅置右丞相,总领省事,统率百司。平章政事四员为丞相之副贰: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两员,为执政官,统称为宰执。又置参议中书省事四员,掌左司、右司文牍,参决军国重事。左司、右司,各置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中书省领六部。
中统元年初置左三部(吏、户、礼)、右三部(兵、刑、工),至元元年(1264)分为吏礼、户、兵刑、工四部,七年始分立六部。在统一全国过程中,各地区相继分立行中书省,总隶于中书省﹔山东、山西、河北及内蒙古部分地区,则由中书省直辖。至元七年至八年,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至大二年(1309)至四年三次设立尚书省分理财赋,亦置丞相及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宰执官。在这期间,行政权实际上归尚书省,各行中书省亦相应改为行尚书省。尚书省罢,权力复归中书省。

明朝

明代建国初期仍旧沿袭元朝的中书省宰相负责制,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机构。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朱元璋即吴王位,即沿元朝旧制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后改名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中书省权力很大,设官任职、发布政令、颁行法律、封驳章奏以及兵刑钱谷各项无所不统。一切命令及章奏,均由中书省呈转颁发,否则即属违法。中书丞相更是位处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

洪武九年(1376年),明太祖开始对中书省进行整顿,裁汰了平章政事、参知政事。洪武九年六月,朱元璋下令废行中书省,改由承宣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统领一省的民政、司法和军政,三司鼎立,分别对中央六部和皇帝直接负责,初步架空了中书省。

洪武初期,中书省除了拥有执行权、封驳权以外,还负责接收章奏并进行初步处理。洪武十年(1377年)六月, 朱元璋下令天下臣民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七月,设通政司受内外章奏,于早朝汇达御前。次年三月,朱元璋令六部“奏事勿关白中书省”。从此,中书省控制朝臣章奏的权力被剥夺,主要职掌改为奏事建言、受敕执行、推荐官员、御前引见等事务。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借胡惟庸谋反案,罢中书省,废丞相职,只留置中书舍人,将权力分给原丞相管领的六部,并逐步提升监察机构的权力和地位,中书省宰相负责制过渡到七部门分工负责制。

皇帝大权独揽,政务压力超出了其精力和才智的负荷,洪武皇帝使用翰林院的学士、编修、检讨、修撰、侍读等所谓文学侍从官员来协助做一些文墨工作,具体职责是帮助皇帝阅看各机关送来的章奏,执行封驳工作,根据皇帝的意图草拟处理意见等等,新的辅政体制内阁制度应运而生。
清朝有中书科,但不具备中书省地位,仅具有监察职能。
明朝中书省官员
时间
丞相
平章政事
参知政事
洪武元年
(1368年)
杨宪、傅瓛、汪广洋、刘惟敬
洪武二年
(1369年)
汪广洋、刘惟敬、蔡哲、陈亮、睢稼、侯至善
洪武三年
(1370年)
杨宪、汪广洋
陈亮、睢稼、侯至善、胡惟庸、李谦
洪武四年
(1371年)
李善长、徐达、汪广洋
胡惟庸
侯至善、宋冕
洪武五年
(1372年)
汪广洋
侯至善
洪武六年
(1373年)
汪广洋、胡惟庸
丁玉、冯冕
洪武七年
(1374年)
胡惟庸
冯冕、侯善
洪武八年
(1375年)
洪武九年
(1376年)
洪武十年
(1377年)
胡惟庸、汪广洋
洪武十一年
(1378年)
洪武十二年
(1379年)
胡惟庸、汪广洋
殷哲、李素
方鼐、殷哲
洪武十三年
(1380年)
胡惟庸

部门设置

中书令

西汉年间中书,乃归属于内廷宦官机构,负责在皇帝书房整理宫内文库档案,与皇帝有频繁接触的机会,其主官称中书令。史家司马迁中年以后,因曾身受腐刑,并学识过人等原因任此要职。
曹魏后,宫内图书的整理逐渐不拘于宦官,也起用士人,从而演化成可以讨论政策的研究机构,其主官阶高者称中书监,次者称中书令。如西晋的中书监荀勖和中书令和峤
隋唐早期,任中书令为中书省之长官,属于宰相职。隋朝因为隋文帝的父亲名叫杨忠,为忠避讳,改中书令为内史令,中书省为内史省。自唐太宗始,用其他官员以参议朝政等名义担任实际的相职。到了武周时期,改中书令为“内史”,中书省为“凤阁”。
其后演化至未授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者不是真宰相,不能主导全国政务。由此,中书令与侍中尚书令尚书仆射等三省官职转变成不实际总理政务的虚位,其功能大用于给重臣加官阶。五代十国、宋与之同。
元朝世祖忽必烈统治中国之后,恢复了中书令宰相的职权,但权限则大为扩充至地方行省。明洪武年间,中书令即当朝宰相。后由于胡惟庸案,原负责草拟和颁发诏令的机构中书省及中书令一职皆遭撤销,权归皇帝。
明成祖以后,明、清朝内虽无相职,但有所谓“首辅”或内阁大学士等职接连替代中书令原有的角色,清朝中堂一词即由此衍生而来。惟与前期相较,内阁大学士等要职皆不复宰相威信。

中书侍郎

中书侍郎,中书省的副官,帮助中书令管理中书省的事务。
中书侍郎在汉朝开始设置,称之为中书郎,魏晋时称之为通事郎。南北朝时,正式称为中书侍郎,设置四人。隋朝改名内史侍郎,隋炀帝设置二人。内史令空缺时,内史侍郎开始参与朝政。唐朝改回中书侍郎(7世纪60年代称西台侍郎,武周时期称内史侍郎、凤阁侍郎,开元初期称紫微侍郎)。唐代宗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真正的宰相,常常以门下侍郎和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为首席宰相。宋神宗元丰改制,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宰相。南宋复置参知政事,废除中书侍郎。元代中书省的副官称为中书丞相,明太祖废除。

中书舍人

“舍人”之名始见于《周礼·地官》,本是君王或太子的亲近属官。《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舍人,亲近左右之通称也。”魏晋时于中书省内置“中书通事舍人”,至南朝梁去通事之名,改称中书舍人。中书舍人仅次于侍郎,掌呈进章奏、撰作诏诰、委任出使之事,实际上行使宰相权力。隋炀帝时曾改称内书舍人,武则天称帝时中书省改称为凤阁,中书舍人即凤阁舍人西台舍人,唐时置六人,择其中资历深者一人为“承旨”。宋初亦设此官,另置知制诰直舍人院起草诏令。明清内阁亦设有中书舍人,其职仅为缮写文书,职权大不如前朝。《新唐书·百官志二》:“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后升为正四品)。掌侍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玺书册命,皆起草进画。”

其他官职

主书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有令史二十五人,书令史五十人,能书四人,蕃书译语十人,乘驿二十人,传制十人,亭长十八人,掌固二十四人,装制敕匠一人,脩补制敕匠五十人,掌函掌案各二十人。
右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右补阙六人,右拾遗六人,掌如门下省。
起居舍人二人,从六品上。掌脩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有楷书手四人,典二人。
通事舍人十六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庭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