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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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亲自编纂的一部法典,共四编,依颁布时间先后有《大诰初编》、《大诰二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编《大诰》,颇具帝王个人特色。
在《大诰》序言中,明言其法典宗旨:为挽救颓废的时势,将害民之事理昭示于天下,并以法律约束诸司,防止官员的贪赃酷虐于民,特制定《大诰》,并令世世代代遵守执行。
四编《大诰》计236个条目,内容结构由案例、峻令和明太祖“训诫”三部分组成。其中具体案例有156个,无案例条目是80个,峻令有60多种。其内容彰显出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惩治奸顽”“明刑弼教”的治国之策。《大诰》出现律文中没有的罪名,如“断指诽谤”“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即使是同一罪名的处罚上,《大诰》要比《大明律》重得多。律法周密,收受衣帽、鞋袜、头巾等在列。《大诰》中的刑罚远比明律要多,有残损人肢体的酷刑,有早已废止的墨、劓、非、宫、大辟等五刑,包括枭令、凌迟、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枷项游历等,坐族诛之刑见诸其中。
《大诰》惩治的主要对象是官吏和地主豪强,在156个案例中,涉及官吏犯罪的就有128个。包括违背人伦、贪赃、科敛害民、乱政坏法、渎职、妄报水灾、欺瞒田粮、违背《大诰》禁令等。朱元璋起自寒微,对地方官吏的扰民害民有深刻了解和体会,严明职守,严禁官吏下乡扰民,《大诰》规定:自布政史至于府、州、县官吏,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抑或官吏勾结,包揽词讼,陷害良民者,民众可“连名赴京状奏”,为保证百姓的入京面陈,告示各处的关津把隘,为入京面奏百姓放行,若是阻碍百姓入京,则严惩不贷,“其正官首领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如《续编》中专条记载嘉定县民入京赴告,遭淳化镇巡检何添观、弓兵马德旺阻挡,结果一个被枭首示众,一个被刖足带枷示众。《如诰擒恶受赏》记载常熟县县民陈寿六擒拿该县恶吏受赏,陈寿六看到县吏顾英为非作歹,害民甚众,与弟弟、外甥一起,将顾英擒拿,带上《大诰》,赴京面陈。朱元璋见了很高兴,对陈寿六等大加表彰,赏赐钞二十锭,衣服各两件等。赞道“其陈寿六,岂不伟欤!”对陈寿六打击报复者,一律族诛,要人们向他学习。其他案例有医人王允坚卖毒药,朱元璋命他服下自己配制的毒药,待毒性发作,又要其交待解毒之方,为他解毒,次日枭首示众。

传播影响

《大诰》,文字相对浅显易懂,尤其是《大诰武臣》一编,更是用汉语白话文写成,目的是让这些军职人员皆能读懂。对于《大诰》的实施,朱元璋极为重视,积极在全国推广《大诰》,“囊为天下臣民不认教育者多,朕于几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戒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普及,力求家喻户晓。《大诰》颁布后,朱元璋要求全体臣民户户有此一本,如犯笞、杖、徒、流罪名,家有《大诰》则减一等,无者则加一等,自上而下大力推行。
《大诰》的权威不可侵犯,是否收藏《大诰》,对《大诰》态度如何,成为判断是非和奖惩的依据,司法部门拟罪时,案犯家中是否收藏《大诰》成为其减刑或加刑的依据,对《大诰》不遵不敬或妄议者,要治以重罪。甚而规定有不敬不收此书者,就代表不是明王朝的治下之民,必须迁居化外,永不令归。在《明大诰三编》中有案例“礼部郎中王锡匿藏他人《大诰》”,礼部郎中王锡看到礼部员外郎尹严时常看这本书,就藏了起来,后来被尹严发现告发了他。“色目王锡由是而杀身矣”。
《大诰》作为国子监、府、县生员的必读之书,要求熟读,规定为科举必试内容,是臣民教育的教科书。为普及乡间,规定乡间塾师必须教授《大诰》,农闲和乡村民众聚会之时,由各学校生员及蒙童馆塾师担任讲解员,宣讲《大诰》,讲解得力者给予奖励,能诵《大诰》的民间子弟皆予奖赏。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从各地召到京师讲读《大诰》的师生达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受到朝廷褒奖。
洪武二十八年六月,朱元璋御奉天门,敕谕文武群臣,并将其收入《皇明祖训》。其中,关于废除酷刑的敕谕如下: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洪武三十年,律后又附上了诰的条目,称为《律诰》。
朱允炆在登基诏书中说,“今后官民有犯五刑者,依大明律科断,法司遵守,无深文。军民词讼,今后务要自下而上陈告,敢有越诉紊乱者罪。”
朱棣在《即位诏》说,“侄允炆以冲幼之资,嗣守大业,秉心不孝,改更章宪……仍复旧制,刑名一依《大明律》科继。”朱棣说,“《大诰》三编,使人知趋吉避凶之道,颁行历久……乃令天下诵读,遇乡饮则讲解如旧。”永乐十九年,敕令“法司所问囚人,今后一依《大明律》拟罪,不许深文,妄行榜文条例。”
到明朝中叶,从“户户皆有一本”、家传人诵的圣书到束之高阁、“人不知诰”。

大诰颁行

关于四编《大诰》的颁布时间,《明太祖实录》记载如下:
“洪武十八年冬十月己丑朔,《御制大诰》成,颁示天下”
“洪武十九年三月辛未,《御制大诰续编》成,颁示天下”
“洪武十九年十二月癸巳,《御制大诰三编》成,颁示天下”
“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是月,《大诰武臣》……颁之中外”
颁布时间分别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月初一,洪武十九年(1386年)三月十五日,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初十一,洪武二十年(1387年)十二月。明代其他史书对四编《大诰》颁布日期的记载都与《实录》一致。但若仔细研读原文或加以考证,便会发现,除《大诰武臣》外,史书中对前三编《大诰》颁布时间的记载均不准确。《实录》的记载依据的是各编书首的序言日期,但这实际上是朱元璋作序的时间,并非正式颁布的时间。
  • 《初编》的实际颁行时间
《御制大诰》(简称《初编》)书末附有左赞善刘三吾所作《大诰后序》,写于洪武十八年(1385)十月十月望日(十五日),比明太祖自序的十月初(初一)晚半个月。此外,该编《户部行移不实》一条还记载了洪武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朱元璋核查户部积压公文的事项。另据《御制大诰三编序》所言:“朕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遂于洪武十八年冬十一月,首出《大诰》前编,以示臣民。”因此,《初编》的颁布时间应在洪武十八年十一月。
  • 《续编》的实际颁行时间
该编书首有洪武十九年(1386)三月十五日明太祖自序,史书多以此作为颁布时间。但《续编》中收录的案例,至少有六件发生在此日期之后。例如:
《明孝》条提到“洪武十九年三月、四月,所在有司者宿举到人才,皆称孝廉。……人子之道,未见尽善,而称孝廉,不亦难乎?”;《追问下蕃》条记载“前军断事等官吏施德庄、杨耀、乔方等,于洪武十九年四月初四日,问泉州卫指挥张杰等私下蕃事,身受赃私。”;《纵囚越关》条提到“洪武十九年四月初十日,苏州府管下七县地方,捉拿黥面文身,鬓发在逃囚徒一十三名,无黥刺一十九名,逃吏二十五名,逃军六名。”这些案例均发生在洪武十九年四月。
《有司超群》条所记案例虽未注明具体时间,实际上还要晚一月。该条记载:“嘉兴府崇德县知县毕辉、县丞齐搏,为旗军小刘驰正道,人公厅,差人管解,以状来闻,特遣使劳以尊酒。”《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八也记载了此事:“洪武十九年五月丁巳,上闻嘉兴府崇德县知县毕辉、县丞齐搏,刚正能官……在官执法,不容奸恶,较诸有司可不谓之出众者耶。特遣行人赞醴以劳。”《续编》明确记载毕辉等人受赏之事,说明其颁布时间至少应在十九年五月丁巳之后。
另据《续编》书末所附明太祖洪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谕旨,其中提到“条成二《诰》,颁示中外……《诰》行既久”,可推断该编颁布时间应在该年十一月之前的几个月内,大致以洪武十九年年中为宜。
  • 《三编》的实际颁行时间
该编书首有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明太祖自序,书末附刘三吾《大诰三编后序》写于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均晚于《实录》所载的洪武十九年十二月癸巳(十一日)。另据该编《排陷大臣》条记载:洪武二十年(1387)正月二十九日,北平道监察御史何哲、任辉、齐肃唆使宋绍三具状诬陷大臣;正月三十日,明太祖亲自审问原告宋绍三,随后命锦衣卫“著要北平道原问御史何哲等……朕为之亲问,略见情伪,命杂推之。明日问者来告,御史何哲、任辉等皆妨贤病国之徒,邪谋设计,转折既多,情理深重”。后将何哲、任辉等处死。鉴于何哲等被处死时间不会在洪武二十年二月之前,《三编》详记此案,可见其颁行时间最早也应在洪武二十年二月。

诰文条目

清以来史书对《大诰》的记载中,最严重的错误莫过于对其条目和内容的混淆。尽管四编《大诰》仍然存世,这个问题本应容易澄清。或许是因为原书流传不广,《明史·刑法志》中所谓《大诰》“其目十条”的说法,至今仍被一些著作沿用,甚至被引申为四编《大诰》的基本内容。
《明史·刑法志》云: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其目十条: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刑法志》将这“十条”全部归于洪武十八年所编的《大诰》,显然有误。查阅四编《大诰》可知,只有《揽纳户》《安保过付》《诡寄田粮》三条出自十八年颁布的《初编》;《民人经该不解物》《洒派抛荒田土》两条出自洪武十九年(1386年)颁布的《续编》;而《倚法为奸》《空引偷军》《黥刺在逃》《官吏长解卖囚》《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五条则出自洪武二十年(1387年)所颁的《三编》。
那么,是否可以将这“十条”视为四编《大诰》的基本内容?无论从全书总条目还是内容分类来看,这一结论都无法成立。
四编《大诰》共236条,其中《初编》74条,《续编》87条,《三编》43条,《武臣》32条。就全书整体结构而言,内容包括案例、严法及明太祖的“训诫”三大部分:
其一,选取洪武年间,特别是十八至二十年之间的“官民过犯”案件要点,用以“警诫愚顽”。明《大诰》236个条目中,记载具体案例的有156个(《初编》38个、《续编》49个、《三编》37个、《武臣》32个),无案例的条目为80个。
其二,设立一系列新的严法峻令,以完善法网。据统计,这类严令有六十多种,有些设立专条、表述明确,有些则散见于冗长的诰文中。
其三,在许多条目中穿插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主要内容是讲述“趋吉避凶之道”,宣传其“明刑弼教”和“重典治世”的思想与法律主张。
具体到每个条目,有些三者兼备,有些仅具其二。许多条目中所讲的道理或法令前后重复,但案例各不相同。
若按罪名或案件性质分类,《大诰》所列罪名覆盖了当时法律中的受赃、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厘、祭祀、仪制、军政、关津、赈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诉讼、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等各个方面,具体罪名更是五花八门,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中的所有犯罪现象。
无论从何种角度分类,《刑法志》所谓“十条”之说均难以成立。那么,这“十条”是否指《大诰》在律法之外新设的严令?或如沈家本所推测的:“大概是摘取《大诰》条目,摄其要略,附载于律文之后?”查阅记载洪武三十年《大明律》的相关史料可知,附于律后的实为《钦定律诰》条例,其中收录《大诰》条目36条。《刑法志》所述“十条”中,只有《揽纳户》《民人经该不解物》《倚法为奸》《空引偷军》《官吏长解卖囚》《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6条被收入《律诰》。至于《大诰》在律外新设的严令,其实有数十条之多,还包括《逸夫》《阻当耆民赴京》《官吏下乡》《秀才断指诽谤》等体现朱元璋重典治国的代表性条目,远非“十条”所能概括。
《明史·刑法志》这一错误记载也有其来源。《诸司职掌·刑部职掌·都官科》与《大明会典·刑部二十·抄扎》中均记载了洪武末年《应合抄扎·大诰》罪名10条,内容与《刑法志》完全一致。可见,《刑法志》失误的原因在于清初修《明史》时编者未见到《大诰》原文,以致将二者混淆。
《初编》的条目
编号
标题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
四十
四十一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
四十六
四十七
四十八
伪钞
四十九
五十
五十一
五十二
五十三
五十四
五十五
五十六
五十七
五十八
五十九
六十
六十一
六十二
六十三
六十四
六十五
六十六
六十七
六十八
六十九
七十
七十一
七十二
七十三
七十四
《续编》条目
编号
标题
十一
十二
十三
戒吏卒亲属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粮长妄告叔舅(粮长告叔舅
二十一
粮长金仲芳等科敛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三
三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
三十七
三十八
匿奸卖引
三十九
四十
四十一
再诰刑狱
四十二
相验囚尸不实
四十三
故更囚名
四十四
追问下蕃
四十五
洒派包荒
四十六
粮长妄奏水灾
四十七
粮长邾阿仍害民
四十八
逃吏更名
四十九
常熟县官乱政
五十
朝臣蹈恶
五十一
诸司进商税
五十二
解物封记
五十三
经该解物
五十四
江西解课
五十五
民拿经该不解物
五十六
科敛驴匹
五十七
吉州科敛
五十八
钱钞贯文
五十九
民间差发
六十
克减赈济
六十一
路费则例
六十二
闲民同恶
六十三
不对关防勘合
六十四
奸宿军妇
六十五
关隘骗民
六十六
纵囚越关
六十七
阻挡耆民赴京
六十八
岁进野味
六十九
民擅官称
七十
居处僭分
七十一
逃军
七十二
吏卒赃私
七十三
容留滥设
七十四
罪除滥设
七十五
市民不许为吏卒
七十六
庆节和买
七十七
造作买办
七十八
议让纳粮
七十九
断指诽谤
八十
交结安置人
八十一
力士催砖
八十二
牙行
八十三
秦升等怙终
八十四
查踏水灾
八十五
水灾不及赈济
八十六
婚娶
八十七
颁行续诰
《三编》条目
编号
标题
臣民倚法为奸
进士监生不悛
公侯佃户
沽名肆贪
空引偷军
违诰纵恶
李茂实胡党
陆和仲胡党
指挥林贤胡党
秀才剁指
十一
作诗诽谤
十二
造言好乱
十三
苏州人材
十四
妄举有司
十五
冯睿累贪不悛
十六
逃囚
十七
县官求免于民
十八
递送潘富
十九
官吏长押卖囚
二十
巡阑害民
二十一
著业牌
二十二
医人卖毒药
二十三
安庆解课
二十四
团槽喂驴
二十五
王子信害民
二十六
私牙骗民
二十七
农吏
二十八
揭籍点吏
二十九
王锡等奸弊
三十
工匠顶替
三十一
代人告状
三十二
诡名告状
三十三
有司逼民奏保
三十四
民拿害民该吏
三十五
库官收金
三十六
民违信牌
三十七
朋奸匿党
三十八
戴刑肆贪
三十九
御史刘志仁等不才
四十
排陷大臣
四十一
拖欠秋粮
四十二
驿丞害民
四十三
颁行三诰
《武臣》条目
编号
标题
冒支官粮
常茂不才
耿良肆贪害民
梅义交结安置人
饿死军人
储杰旷职
擅收军役
咒诅军人
科敛害军
守门阻当
十一
教人作弊
十二
邀截实封
十三
图财杀人
十四
打死军人
十五
冒支官绢
十六
克落粮盐
十七
卖放胡党
十八
卖放军人
十九
纵贼出没
二十
防倭作弊
二十一
因奸杀人
二十二
奸宿军妇
二十三
男女混淆
二十四
以妾为妻
二十五
勾军作弊
二十六
监工卖囚
二十七
私役军人
二十八
生事害民
二十九
生事苦军
三十
排陷有司
三十一
寄留印信
三十二
说事过钱

大诰版本

现代影印

  1. 1.
    1966年台湾影印本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之《明朝开国文献》首次影印前三编。
    • 底本:《初编》、《续编》原藏京师图书馆,后转至北平图书馆,再迁至美国国会图书馆,最终在吴光清协助下摄制胶片(这两编后转藏于台北相关图书馆);《三编》据美国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洪武内府刻本。
    • 附录:《武臣》以手抄本形式附后,存在130余处脱误。
  2. 2.
    1967年日本影印本:日本古典研究会影印《皇明制书》收录四编。
    • 底本:《初编》据东洋文库藏明万历七年张卤应校刊本;后三编据内阁文库藏明刻本。
    • 问题:存在脱页(《初编》正文前缺目录、《续编》《三编》缺序文。)及大量正文脱误(达300余处)。

现存版本

一、 中国大陆主要藏本
以下藏本多为刊印时间早、质量佳的善本,尤其是洪武内府刻本。
藏 馆
所 藏 版 本 细 节
中国国家图书馆
1. 《初编》《续编》《三编》明洪武内府刻本 各1卷
2. 《续编》《三编》明洪武二十年太原府刻本 各1卷
3. 《三编》《武臣》明初刻本 各1卷
4. 《武臣》明刻本(见于《皇明制书》七卷本) 1卷
故宫博物院图书馆
1. 《初编》《续编》《三编》《武臣》明洪武内府刻本 各1卷
2. 《续编》明初刻本 1卷
清华大学图书馆
《初编》《续编》《三编》《武臣》明洪武内府刻本 各1卷
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
《初编》《续编》明刻本 各1卷
上海图书馆
《武臣》明嘉靖十二年凤阳府张唯恕重刻蓝印本 1卷
中国科学院图书馆
藏明万历七年《皇明制书》二十卷本(收录《初编》)
大连市图书馆
藏明万历七年《皇明制书》二十卷本(收录《初编》)
二、 中国台湾地区主要藏本
台湾藏本也以珍贵的洪武刻本为主。
藏 馆
所 藏 版 本 细 节
台湾“中央图书馆”
《初编》《续编》洪武刻本 各1卷
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馆
《初编》《续编》洪武刻本 各1卷
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傅斯年图书馆
《初编》《续编》《三编》洪武刻本 各1卷
三、 海外主要藏本
海外藏本多为晚明刻本或丛书本,亦有少量洪武精品。
藏 馆
所 藏 版 本 细 节
日本 · 尊经阁文库
《初编》明天启刻本 1卷
日本 · 国立国会图书馆
《初编》明刻本 1卷
日本 · 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1. 《初编》《皇明制书》本 1卷
2. 《三编》抄本 1卷
美国 · 哈佛大学燕京图书馆
《初编》《续编》《三编》洪武内府刻本 各1卷
美国 · 国会图书馆
藏明万历七年《皇明制书》二十卷本(收录《初编》)
在现存各版本中,洪武内府刻本为印行时间最早、错误最少的善本。中国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图书馆和清华大学图书馆所藏3种洪武内府刻本,均为黑口四周双边,版面的编排形式,每叶的行数、字数、行距和每行的首尾两字,字体及其大小,没有差异。此外,几处脱漏的文字也一样,例如《续编·查踏水灾第八十四》首行均脱“询问民瘼,有等父母善教”10字,《三编·进士监生不悛第二》向宝条下“一次为水灾受钞五百六十七贯五百文”句均脱“二”字等。但经仔细校勘,可发现这三种洪武内府刻本之间仍存在若干差异。以下列举三本相异之处。
1. 御制大诰
(1) 《胡元制治第三》:“视吏卒如奴仆”句,故宫藏本作“视躬而如主仆”;
(2) 国图藏本脱《大诰后序》。
2. 御制大诰续编
(1) 《御制大诰续编序》首行:“好闲无功”,国图、故宫藏本作“好间无功”;
(2) 《俏家第二十三》:“点视盘诘”句,国图、故宫藏本作“点视大诘”;
(3) 《重支赏赐第二十七》:“屈指知其有无”句,国图、故宫藏本作“屈指知其赏无”;
(4) 《重支赏赐第二二十七》:“王宗道”,国图藏本“宗”字不清,墨笔改为“守”;
(5) 《粮长邾阿仍害民第四十七》:“民无可纳者”句,国图藏本“可”字不清,墨笔改为“了”;
(6) 《经解该物第五十三》:“今后各府州县”,国图、故宫藏本“今”字不清,墨笔改为“本”。
3. 御制大诰三编
(1) 《进士监生不悛第二》:卓闰条下小字“木绵衣服一件,免死发金齿充军”句,国图、故宫本“衣服一件,免死发”7字脱落不清,故宫本墨笔改为“衣服二件见允发”;
(2) 《进士监生不悛第二》:王玙条下小字“为分受赃银七十四两”句,国图、故宫藏本“七”字不清,故宫本墨笔改“七”为“至”;
(3) 《医人卖毒药第二十二》:“语既”,国图、故宫藏本作“语默”;
(4) 《御史刘志仁等不才第三十九》:“周士良”,国图、故宫藏本作“周亻己良”;
(5) 《排陷大臣第四十》:“亲兄许昂”,国图、故宫藏本作“亲况许昂”。
4. 大诰武臣
《图财杀人第十三》:“神天如何容得他”句,“神天”,故宫藏本作“神明”。
另外,中国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图书馆所藏洪武内府刻本还有一些脱落之处,不再一一赘举。
三种洪武刻本对勘的结果表明:①《初编》实为两种不同的版本,即国图和清华大学藏本为同一刻本,故宫藏本属另一刻本。②国图和故宫所藏《续编》《三编》,文字上并无差异,当属同一刻本;而清华大学所藏此两编应属另一刻本。③国图和清华大学藏《武臣》为同一刻本,而故宫藏本属另一刻本。
同为内府所刻却出现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1. 1.
    连年重印与版片修改:《大诰》需要连年印刷。在再版重印时,官方可能对前版中的个别文字进行了校订和修改,从而导致不同印次之间存在细微差别。
  2. 2.
    中央机构的多次刻版:据《大诰续编后序》记载“《诰》行既久,近监察御史丘野奏,所在翻刻印行者,字多讹外,文不可读。欲穷治而罪之,朕念民愚者多,况所颁二《诰》字微划细,传刻之际,是致差讹。今特命中书大书,重刻颁行,使所在有司,就将此本,易于翻刻,免致传写之误。敢有仍前故意差讹,定拿所司提调及刊写者,人各治以重罪。”初期版本在传刻中出现很多讹误,因此朱元璋特命中书省“大书,重刻颁行”。这说明中央内府至少进行过两次不同规格的刻版工作。现存的不同内府刻本,很可能就是这些不同版次的实物遗存。
  3. 3.
    版本流传中的损耗与后人妄改:国图、故宫藏本存在多处墨笔修改,这并非原版面貌,而是后世收藏者为弥补因版片磨损造成的字迹不清而进行的臆改,这反而降低了其版本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