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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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民屯是中国古代屯田的一种组织形式,由政府招募无地农民、流民或移民集体耕种官田或垦荒,按规定纳粮,以取得税粮和军队给养。民屯与军屯商屯共同构成中国古代主要的屯田形式,该制度自汉代以后为历代政府所采用。

历史沿革

民屯始于秦朝,为历代中央王朝所沿用。汉代实行移民实边,民屯基层组织为里,如氐池县有富贵里、平乐里等十三个民屯。
三国时期曹魏推行民屯,建安元年(196年)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昌屯田,当年得谷百万斛,后推广至司、豫、兖、冀等州郡。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中尉等典农官管理,招募流民、贫民入屯,产品按官牛六四、私牛对半分成。曹魏末期,因弊端显现,民屯管理权划归郡县,为西晋占田制推行奠定基础。
唐代民屯是官府把均田制以外的土地配授给屯民,产品四成上交官府。武后垂拱年间,陈子昂巡视河西时,有民屯1.1万户,屯田约80万亩。
元代大兴军屯、民屯,对民屯常贷以耕牛、种子、农具予以扶持。
明初社会经济遭严重破坏,华北地区人口稀少、土地荒芜。明代民屯形式主要有移民就宽乡、招募、罪徙者三种,如洪武二十二年徙山西民于北平山东河南,洪武五年犯罪者发临濠屯田。民屯归府州县管理(领之有司),与军屯(领之卫所)分属不同系统。贵州等地通过调北填南、调湖广填贵州等政策大规模移民。洪武初年徙山西、山东等地移民数十万于河西垦荒屯田。
清代新疆等边疆地区,屯垦重心从军屯转向民屯,民屯成为开发边疆的主体形式。乾隆年间曾调张掖民户前往新疆乌鲁木齐等地屯田。清代后期,军屯与民屯的区别逐渐淡化,所有耕地一律按等起科,由县行政管理。

与军屯、商屯的区别

屯田制主要包括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形式。民屯由朝廷提供土地和工具交给百姓耕种,其主体为通过政府“移民就宽乡”或招募、罪徙者而来的农民,归属行政系统如府州县管理。军屯由士兵开垦土地,归属军事系统如卫所管理。商屯则由商家出资招募百姓垦种官田,以所产粮食换取政府食盐专卖权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