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简介
里甲制度是明朝的基层组织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基础之一。同时,里甲是明代供应一切赋役的基本单位,其正役的主要内容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关于里甲制的编制,众多的学者普遍认为一百十户为一里是定制。具体而言,每里设里长十户(由丁粮多者充任),余百户编为十甲,每甲十户。每年由一名里长率领十甲的甲首应役,十年一轮,称‘排年’。明初,明太祖制定一百十户为一里的规定是为了便于黄册制度的推行及完善地方机构等原因,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有其特定的作用。
历史背景与创立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太祖朱元璋诏令天下编造赋役黄册,正式推行里甲制度。其直接目的是以里甲组织为基础,编审户口、征发赋役。明朝自洪武十四年起推行里甲黄册之法,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里长,余百户为十甲。
明代后期,在一系列因素——如豪强的土地兼并和里甲吏胥的贪婪舞弊,以及明政府赋役征发的不断增加,里甲内部各户、各甲之间人丁事产的严重不平衡等等——的综合作用下,建立在里甲体制上的原有乡村社区呈现出明显的分解趋势。
编制方法
为了全面地把握晚明乡村社会结构与控制机制的种种变化趋势,有必要首先讨论一下作为明代乡村统治的基本组织的里甲制度,以及这一基层组织体系在明代后期日益陷于分解的境况。
洪武三年(1370)前后,部分州县曾实行“小黄册”之法,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明朝建立后,并未立即制定统一的基层组织框架,各地的乡里组织有的是从元朝延续下来的,也有的是重新组编或创立的。到洪武十四年(1381),朝廷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度,乡村社会原有的基层组织基本上都被整合到这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中。里甲的编制方法,是每110户编为1里,由丁粮最多的10户担任里长,其余100户则称为十甲,每一甲选一人为甲首。各里中无力承担差役的鳏寡孤独人户,则带管于110户之外,称为畸零户。10名里长以10年为一个周期轮流应役,先后顺序根据丁粮多寡预先编排,每年由1名里长率领10名甲首应当差役,并负责“管摄一里之事”。轮年在官者称为见年里长(或当年),空歇者称为排年,十年一周。宣德初年,用户部建言,择丁产殷实者充任里长,自此非有大故不更替,但成化以后因丁粮消长,代换无定。
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攒造黄册时,又规定组编里甲时应维护“都”这种原有的乡村区划的完整性。比如一都有600户,将550户编为5里,剩下的50户则分派于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划拨别都人户补凑。对于年老、残疾、10岁以下的幼童、寡妇以及外郡寄庄人户,则仍编为畸零户。这样,110户之外的人户,便区分为须承担差役的“带管户”和不负担差役的“畸零户”两类,不过许多地方常常将两者混同为一体。里长之外,各里还设有里老人之职,负责教化、劝农以及对民间轻微案件的审理。
明初编排里甲时,南北地区存在历史地理差异。北方土著民户多以金元以来的“社”为基础分里甲,新迁移民则按“屯”分里甲;南方地区多在宋元乡都图体系上改造编组,参验田粮多寡,不专论丁。
此外,在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福建等田赋数额较多的省份,明朝政府还陆续建立了粮长制度。粮长的编派,大致是“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不久粮长还有了被称为“区”的明确的地域管辖范围,而“区”则是以“都”为基础划分的,根据税粮数的多少,有的地方是一都设置一区或数区,有的地方则是数都合并为一区。
制度内容与职能
明代里甲制度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选其中丁粮多的十户轮流担任里长,其余一百户分为十甲,每甲十户,轮流担任甲首。每年由一名里长率领一甲十户应役,称为“当年”或“见年”,十年一轮,称为“排年”。
里甲制度的核心与首要职能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即负责赋税的征收和地方公务的处理。随着时间推移,其负担不断加重,衍生出承担祭祀、宴飨、营造、馈送等各类官府聚敛的职能。
作为明朝政权赖以建立的农村基层组织,里甲制度是国家征发徭役、控制基层社会与经济命脉所系的核心单位。
制度特征
里甲制的实态与运行表现出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征。也就是说,由于各地旧有的社会政治结构颇有不同,里甲制尽管在全国保持了大体一致的外壳,但其内容在各地却有很大差异。
上田信对无视中国地域差异的里甲制研究方法提出批评,并根据里甲制在不同地域中的实施情况,将里甲制区分为三种类型。一种他称之为华北型。在元末明初的战乱中,华北平原的人口急剧减少,明初政府不得不从山西等省大量移民,由移民编成的里甲既不存在同族关系,也不存在业主与佃户之间的阶级关系。另一种他称之为江南型。
元末明初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由田主—佃户关系构成的,朱元璋的政策基调是一方面让当地地主担任里长等职役,使之成为里甲制的根干,另一方面清除超出里甲制包容范围的豪强地主。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中等规模的地主指挥自耕农和佃农,完成赋役征收、水利维持等任务。
还有一种他称之为华南型。在徽州盆地、浙东盆地、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地域宗族相当发达,里甲制是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编成的。此外,从制度编排的基础来看,里甲制在南北方的实施也存在显著差异。在北方地区,明初编排里甲时,原有的土著民户多以金元以来的“村社”为基础,新迁入的移民则按“屯地”编排。而在南方地区(南宋故地),里甲体系多是在南宋以来“乡—都—图”体系的基础上改造编组而来。这种编排基础的差异,进一步导致了南北方赋役佥派原则的不同:南方多“以田定差”,而北方则长期“以丁定差”。上田信的区分只是从大体着眼,具有“理想型”的意义。它不排除在华北和华南也可见到内部存在着阶级分化的里甲,也不排除宗族关系在江南的里甲组织中也往往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这种类型学的考察,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朱元璋不可能、也无意彻底改造既存的社会政治结构,只是希望通过对基层组织和生产关系的适当调整,减少社会中的矛盾冲突和不安定因素。
除了地域差异,里甲制度在时间维度上也表现出动态演变的特征。明中后期,随着各户人丁事产的剧烈分化,里甲内部以及各甲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平衡。这种内部的不平衡性成为明代中叶以来里甲制度不断演进、变异的内在动力。为了维持赋役负担的相对均衡,地方官府在实践中采取了诸如对大户进行“分户”、“拨户”等变通措施,显示出制度在应对社会变迁时的弹性与调整能力。
与保甲制、乡约制的关系
总体而言,明代的里甲制、保甲制与乡约制功能各有侧重:里甲制侧重于征收赋税科派差役,保甲制侧重于维护治安,乡约制则侧重于推行教化。
明中后期,随着里甲体系败坏,其原有的治安与教化功能难以为继。以王阳明推行的“乡约”和“十家牌法”为代表,保甲制与乡约制逐渐兴起,分别承担起治安管理和道德教化的职责,成为里甲制败坏后官府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手段。
明清时期的延续与变化
里甲制度在清中后期出现了册书舞弊、催征困难等问题,民众自行采取‘合粮’或‘均摊’等方式应对。在云南等边疆土司地区,明朝已将‘驯熟’的土司(如蒙化土司)编入里甲体系;明清时期,里甲制度在这些地区一直沿用,但权力格局发生变化,流官权力加强,土官权力减弱。
衰落与演变
明中叶后,由于豪强的土地兼并、里甲吏胥的贪婪舞弊、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及明政府赋役征发的不断增加,里甲负担早已超出了“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的原定范围。明代后期,里甲内部不仅各户之间,而且各甲之间人丁事产规模相差悬殊,形成了双重分化。这种内部剧烈的不平衡性是明代中叶以来里甲制度不断演进、变异的内在动力。
明中后期,由于人口流动和户地变迁等原因,较为普遍地出现同一甲的户口分散在不同村落的现象。这种现象动摇了里甲制以人户地缘结合为基础的前提。
一条鞭法改革的内容包括赋役合并、里甲十年一轮改为每年编派一次、赋役征收解运事宜由官府办理以及赋役各项普遍用银折纳。这些措施改变了里甲正役的征派方式。
天启年间里甲制逐渐失去作用,保甲开始替代里甲,发挥人丁管理的功能。
学者解析
学者普遍认为里甲制的编制是以“一百十户为一里”,因为《明史》中载有“(明太祖)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成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于里后为畸零。”并且《续文献通考》也有“每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可见,黄册制度的根本在于基层的里甲制的完善,它严格要求地方上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出丁粮多的十户为里长,剩下的一百户又分为十甲,每甲共有十户,每年在这十里长中选一里长,一甲之中选一甲首,管理一甲一里的交赋出役等诸事项。而里长和甲首人选的安排,是以每户所交和所出的粮丁多少为标准的,出丁交粮最多的那户先轮到,最少的最后轮到。这样,人人得为里长或甲首,十年以后再排序,再轮流,达到了均平的目的。以一百十户为编制,以十年为一周的里甲制度便成为了黄册制度的基础。明初以前是否推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尚且难说,但在洪武十四年,明太祖第一次进行大造赋役黄册时,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是一定已经在中国推行的了。
以一百十户为一里的编制是比较周全的,但也有不足之处,十个里长中固然可以选出一个里长来管理全里的事务,但对于其他九位里长的监督和收赋出役的管理的事项则往往鞭长莫及。明太祖可能为了去除现行里甲制的一些弊端,或是出于简化地方基层结构更便于赋役黄册的登记等目的,于洪武二十八年,以“一百户为一里”的规定更改了里甲制的编制。这道规定势必使原来的一里之户进行新的划分,产生了新的影响。
而关于这种新的划分史书上不见记载,但其可能的情况至少有以下三种:
(《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之《湖州府三·吴兴续志》)其虽亦分为十甲,轮流应役,但对于每百户中只设一里长,十户甲首,因而其每年在里长和甲首的编排上无法实现均平。可见这种方法是不成功的,且明太祖在起初规定里甲制的编制时,已决定在一里之中设十里长,十甲首,轮流行役。这种编制已被证明为更能实现均平,它比设立“一户里长,十户甲首”的编制更好。
第二种划分的方法。那就是仍旧设十里长,但每甲余下的九十户分为九甲,每甲十户设一甲首,并且也以户出丁粮的多寡来进行排序,正好已十年为一周,这与“编一百十户为一里”的情况大同小异,运作也基本相同,但如此在中国的范围内对里甲大动手脚,起的却是与原来差不多的效果。
第三种划分的方法。即一里之中仍设十里长和十甲首,但每甲为九户。每年由十里长之中选出二位里长,一位管理其他几位不当差里长的赋役征收,一位管理其他九位甲首的赋役征收。全里也能做到井然有序。但如此的话,实际的排年却是九年一周,也就是说,如果要造册上报的话,则实际的编册也应该九年一轮。
事实上洪武二十八年的“编百户为里”的规定,很有可能就是以采取第三种划分的方法来推行的,因为明成祖所造的第一次黄册是在永乐元年,而第二次大造黄册却是在永乐十年,其中间隔了九年,这与黄册“十年一造”的规定是不符的。但这可能就是明太祖在洪武二十八年“编百户为里”的结果。但是,从永乐十年开始的黄册大造复又以十年为周,并且一直持续到明亡。可见,“编百户为里”的规定与行政发生了冲突,简化里甲的编制与“黄册十年一造”的旧制产生了矛盾。
里甲制的编制又恢复到“一百十户为一里”并一直保留到里甲制的瓦解为止。明政府在完善了鱼鳞图册制度和黄册制度之后,便不再对里甲制度有任何的更改和变动了,明成祖及以后的明朝帝王也都极力维持这种体系。因为他们的注意力已转移到赋役的征收上面去了。当然,这也是他们制定和完善里甲制度和黄册制度,鱼鳞图册制度的根本原因。
商业里甲制
明朝的赋役黄册制度,因外国白银的输入而产生一条鞭法的改革,使政府统治农村社会的模式,由束缚人身的户役制度走向摊丁入地的货币税制度,但是,在商业方面,明朝以里甲制控制商人的模式,不单没有因为白银的入而放松,反而有所强化。京师各仓场库员的商人,和盐政开中法下的边商内商,都如同里甲制下的百姓一样,被政府以户口登记的形式束缚人身,强制服役,而万历四十五年(1617)在两淮盐政制度中形成的纲法组织,和定期编审户口,制定徭役的里甲制,在理念上和操作上,也无分别,因此,纲法可以说是里甲制在商业上的实践,是商业里甲制。
制度作用
2700多年前的管仲在他的《管子·立政》中就详细介绍了一种“里甲制”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内容为,居民每五家编为一伍,设一伍长,五伍为里,设一里长。然后逐级增加户数,并设立相应管理者。这样,从穷乡僻壤直到中央皇帝,就都形成了一张巨大的管理网,一切都在管理控制之中。
这样的里甲制,不但可以用于日常的治安管理,还可以用于收取税金的系统,一旦到了战争年代,甚至可以成为征集军队的体系。现代社会的户籍制度,从本质上说,与这一体系没有多大不同。
朱元璋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尽管是自上而下赋予地方社会的统一的行政性组织,但却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容纳基于地缘和血缘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和组织。
一方面,由于里甲的首要任务是提供政府所需徭役,编排时必须考虑各里之间人丁事产的均衡问题,因而对富室大户聚居的较大自然村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政府又试图保持既存的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相对完整性,因而强调“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在推行粮长制的地区也以“都”为基础划分粮长管区。可以说,朱元璋的目的并不是抛弃或打碎原有的社会组织原则和秩序,而是试图在现存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形成人口居住、土地占有和赋役责任高度结合的机制,实现基层社会控制的一元化格局。
从《教民榜文》等文献中可以明显看出,在朱元璋的政治蓝图中,里甲的功能绝非仅限于赋役的科派和征收,每个里甲都应当是一个对地方各种公共事务统一管理的行政组织,同时也应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且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合作社区。社区中的成员要相互帮助,也要相互监督;本社区的成员未经批准不准擅自离去,外来的成员也不能在本社区随意活动和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