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民——作为理解中国的关键——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由正式组织、个体行为和社会观念交织而成的复合体,其目的是利用简单的工具和人力来耕作土地。农民过着定居的生活,并安土重迁。有限资源上的人口增长使得报酬递减规律持续生效。农耕日趋集约化,对土地的悉心照料和对人工的精细投入阻碍了改良工具的使用。随着人口增加,生活水平在下降,蓄力劳作变得不划算了。高度发达的人力耕作技能所获得的回报,仅能维持基本生存。当生产主要依赖手足劳作时,分工优势也就随之弱化。此类经营中的规模化组织非但难增收益,反而使人际关系复杂化。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农民社会中基础社群通常较小的事实。
小规模协作群体是农耕经济的典型特征。与游牧民族不同,农民过着定居的生活,且不具备扩张性。一方面,超出耕作能力的土地对他们来说意义不大;另一方面,生活在乡村环境中,他们没有创新需求与入侵威胁。由于安全供给具有天然稳定性,于是大规模军事化组织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这或许可以解释家庭何以在小农社会结构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作为日常经济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协作的自足单元,家庭所维系的协作关系本质上是人类生育任务的延伸。生活中相关职能的交互加强,由此实现了强有力的团结。
基本社会单元的规模之小,似乎与人们对中国社会结构的普遍认知大相径庭。通常认为,在中国,家庭单元是庞大的。确实存在一些多代同居的大宅院,但这仅限于绅士阶层。实证研究显示,中国小农社会的基本单元在人数上相对较少,成员多限于父母与未婚子女,平均规模维持在4—6人。然而,从结构视角看,该基础群体已超出了人类学家所定义的家庭范畴。它有时还包括成年并已婚的子女。我将其称为“主干家庭”。如果扩展原则持续运作,则可能形成类似绅士阶层中的大家庭;但在农民中,这种扩展是有限的。通常情况下,旁系扩展——即已婚兄弟共居——是罕见的,且不稳定。通常是,年迈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已婚儿子共同生活。由于缺乏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保障,这种代际赡养模式便成为自然选择。
在游牧或工业等流动型社群中,个体拥有自主的生存坐标。他独立行动,为自己争取社会地位。但对于一个定居农民来说,他的所有活动似乎都嵌入了群体纽带。家庭作为自存自续的功能完备单元,既是生命绵延的载体,也是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的辐射中枢。这种社会关系的单系扩展原则,与现代社会的多元联结机制存在本质差异。在这种结构下,个体仅作为特定家庭的成员而存在。
中国传统意识形态始终抑制个体主义而崇尚家庭本位。个体存在的价值,被视为社会延续性链条中的一环,具体体现在继嗣传承上。延续家族血脉于是成为人生首要任务,在“不孝有三”的训诫中,“无后”排在首位。即便在现代社会纯属私人领域的事务中,群体利益也至高无上。家庭成员的社会贡献或罪责连带制度虽然已在法理上废止,但在实践层面仍存续至今。父亲可能因子女的罪行而受到牵连。革命者的妻儿也常常遭到迫害。即便如今,县狱中仍关押着许多因亲属逃役而入狱的人。虽然此等现象是否合法仍然存疑,但这就是现行做法,且未引发正当性质疑,足可佐证家庭集体的责任连带机制及个体社会主体性的制度性消解。
同样的原则也体现于家庭在更为广泛的组织中的角色。乡土社会是以家庭而非个人为组织单元的。实际上,基层治理的实际构成单位就是家庭。地方议会的代表由家庭户主担任,地方税收也是从家庭中征缴。因此,家庭成了一个民事单元。尽管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本质上是对个体平等权利的认可,但很少有人质疑民间社会以家庭为基础的合理性。在西方民主国家,个人直接进入公民社会,而家庭在政治结构中并无地位。而有趣的是,当现代治理体系被引入中国后,传统制度仍具韧性,家庭依然凌驾于个人之上。
因此,家庭实为中国乡土社会结构中的基本单元。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更大组织总体而言并不强大。农民虽然具有亲属认知,在仪式场合聚集并互助,但罕有持久性的宗族组织,亲缘义务也不明显。在地方组织中,邻里关系普遍存在。正如我在太湖边上的村庄所见,每户人家都将其两侧的五户人家视为邻居。而在云南,则存在拥有公共庙宇的固定邻里群。邻里的功能仅限于节庆互助和消遣。而在村落组织层面,我们发现它是由绅士和农民共同建构的。但实际上,绅士占支配地位。对农民而言,社会组织仅限于松散的邻里之间。在传统结构中,农民生活在小型的家庭单元内,单元之间缺乏强韧纽带。他们在这种小型协作群体中从事生产,既维持自己的生计,也支撑着社会结构中上位者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