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不过夺,喜不过予。” 注释过:过分。夺:剥夺。予:赐予。 赏析此句告诫为政者,处事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不能因为自己的情感、好恶等而随意地处罚或是奖赏他人,应当保证赏罚的公正性。 ❤️ 点赞 0 📖 猜您喜欢 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 自胜之谓强。 元功既举,时人咸叹超之先觉,又重其不以爱憎匿善。 友人袁炳,字叔明,陈郡阳夏人。 俄而犬跃入肆,啮一徒不置。 旧院隔霜帘不卷,金粉屏边醉倒。 既通,前坐。 目不能两视而明,耳不能两听而聪。 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 今尧、舜之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